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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放寬投資標的、門檻

 

行政院規畫推出《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投資移民」將進一步放寬,包括政府公債、經政府核准指定有利國家建設或產業發展之基金、公司債等金融商品,並放寬投資金融商品如公債等須匯入金額。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指出,投資移民現行規定,須投資台幣15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創造5人就業機會滿3年,及投資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3000萬元以上;未來規畫新增投資經政府核准指定,有利國家建設或產業發展的基金、公司債等金融商品,並放寬投資移民投資債權金融商品如公債等須匯入金額等規定。
 
金管會106年函釋,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債權金融商品,不得超過匯入金額之30%,因此投資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3000萬元,外人須持有1億元。未來投資門檻與匯入金額規定可望放寬。
 
陳美伶表示,聘雇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也會鬆綁,包括放寬行職類別限制、免除國家重點產業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如「5加2」產業及數位創新產業等,同時,受僱者資格條件將改採評點制。依照規畫,過去永久居留,包括一般及特定人士每年要居住滿183天,新規定鬆綁為「平均」居住183天即可。
 
至於海外國人及其後代部分,新法規畫身分限定為僑居海外,並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只要持我國有效護照,免申請入國許可。曾設有戶籍國民及其子女、孫子女得申請「僑民卡」,提供就學銜接與兵役制度等優化待遇;定居方面,無戶籍國民工作或投資居留者,只要合於1年居住335天、2年每年居住270天或3年每年居住滿183天規定,即可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