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最新裁定有利於EB-5投資移民
華盛頓DC的一位聯邦法官近日裁定,在2022年的《EB-5改革和誠信法案》(the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RIA)之後進行投資的投資者,只需要在資本被置於風險之後的兩年內維持其資本,則有資格獲得合法永久居留權,而不是在兩年內的某些階段規避風險。
此前,由EB-5區域中心協會「投資美國」(Invest in the U.S.A., IIUSA)提起訴訟,挑戰國土安全部(DHS)和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簡稱移民局)對RIA的詮釋。
IIUSA辯稱,2022年國會意圖保留先前已有的要求,該要求將投資期與有條件綠卡身分的審定綁定,但有時候會導致投資者的資金被綁定更長的時間。美國投資移民聯盟(American Immigrant Investor Alliance, AIIA)代表投資移民的利益,以一份法庭之友摘要回應,主張兩年的規則應該與RIA案文一致。
此案的焦點在於EB-5申請人是否必須將其風險投資保留超過標準的兩年。法院裁定為不需要,確認了移民局的現行政策,並駁回了「投資美國」提出的法律挑戰。
這項裁決可能會重新確定EB-5移民投資者必須將其資金保留的期限,降低EB-5簽証申請人的財務負擔和不確定性,這對正在辦理美國綠卡手續的外國公民來說是一個潛在的好消息。
美國多年來一直為富有的非美國公民打開大門,讓他們通過EB-5簽証取得居住權。然而,該計劃於1990年推出後一直被指可能被濫用。
法律倡導組織強調這一決定是投資移民的勝利,並將此案定位為一塊試金石,測試EB-5計劃的完整性、對個人投資者的公平性以及各種經濟發展目標的可行性。
法官安娜‧雷耶斯(Ana Reyes)的命令支持了政府和AIIA的意見,認為RIA更改了法律中關於維持期的文字,「在其核心變更中更改了《移民與國籍法》(INA)中關於EB-5投資移民計劃下的投資者必須保持其資金在風險中多久才有資格獲得移民簽證的措辭。」
根據最新裁定,在RIA之後(2022年3月之後)進行的EB-5投資,如果資金在投資期開始後的兩年內仍處於風險中,將被視為適當的持續投資;對於早期(RIA之前)的投資者,舊的規則仍然保留:維持期從獲得有條件合法永久居留權後開始,視移民簽證公告日期而定。
移民局將負責起草新的法規來正式實施這些上述要求,完稿可能需要一到兩年或更長的時間,至2027年,在此期間現行政策繼續有效,持續兩年。倡議組織表示他們將繼續參與此法規制定過程,並可能在國會中尋求進一步的立法改革。
商務部長霍華德‧盧特尼克(Howard Lutnick)2月25日曾經表示,「EB-5計劃原本是你借出一些錢,結果卻充滿了胡言亂語、虛構和欺詐⋯⋯所以總統說:我們要結束荒謬的EB-5計劃,我們要用川普金卡(Trump Gold Card)取而代之。川普金卡其實就是綠卡金卡,所以他們將能夠向美國政府支付500萬美元。」
川普(特朗普)總統3月4日曾在國會聯席會議上表示,「只要花500萬美元,我們就能讓全世界最成功的創造就業者買到獲得美國公民身分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