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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項目可持續性發展的五大不可或缺的“統一性”

總的來說,對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法律,法規,以及項目來說最重要的是五大基本的法律一致性-或者說“統一性”-每個統一性都意味著一個新的領域以及大量的複雜常數。
 
我把它們稱為五大統一性,由此進行的合併,它們都涉及到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的法律機制。
 
與國家的法治相統一 
 
這些統一性包括明確承諾遵守必須維護的法治標準,符合國家法律標準的聲譽,符合執行力與凝聚力,符合盡職調查,符合自然正義,符合確定性,符合公正,符合平等性。信任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領域,這裡的公眾包括本國人和全球的公眾。
 
我們都知道,聲譽就是一切。聲譽的基本之上就是法律的質量或標準。如果法律不起作用,那麼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項目也不會起作用。就是這麼簡單。
 
區域性和全球性的法律標準都適用;舉個例子,南太平洋和加勒比海的島國往往都是英聯邦國家,因此它們作為替代更應該對法治恪守承諾。
 
與現有移民法體系相統一
 
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不該視為法律的空白地帶。它被視為移民法和移民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法律也必須和國家的其它法律相統一。法律體制隨著時間的演變與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項目同步變化。但是,至少一開始,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項目必須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找到自己的位置,不能成為“體系破壞者”。
 
 與憲法相統一
 
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法律也必須視為憲法的一部分。在沒有任何法律成功挑戰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法律有效性的情況下,必須假定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法律的憲法合規性。所以,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必須要解釋給公眾並且得到他們的理解,就跟其它的法律一樣。我們可以將其認為是“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的正常化”,不需要秘密性、朦朧、或者不透明。
 
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法律也必須是連貫和清晰的。這一點涉及到公眾(本國和全球)對良好立法的整體信任,以及司法部門對法律的測試,包括從自己以及其它司法轄區之前犯過的錯誤中汲取教訓。
 
與國家的公民身份法相統一
 
我所說的“公民身份統一性”即便是付出任何代價都必須得到捍衛:這裡指的是避免公民身份出現階層劃分,必須要重點考慮。
 
公民身份不應該進行分類。在公眾的眼中,不能存在單獨的公民身份,至少說不能永久性的存在。一些公民可以選舉投票以及參加選舉,但是一些公民則不行。一些公民需要持有房產或者自己的信息,額外的公民身份和額外的護照都要被公開。
 
投資只能是持有一個有限的時間段,不能是永久性的,也不能和公民身份掛鉤,否則公民身份會出現分層。這意味著,和那些已經入籍的人相比,剛購買護照的人要面臨一些限制。但是,如果這些要求達到了某個臨界點,投資入籍項目似乎就出問題了。如果公民身份確實出現了分層,那麼他們對公民身份的認可度將會很低。
 
 與認可多重身份的承諾相統一
 
還必須從其它國家的角度以及多重國籍的角度對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項目進行承諾。第一是先要創造出“多重國籍”這個術語,也就是對多重國籍(雙重以及多重)進行立法和認可。
 
沒有明顯的,在那些強烈宣揚同質性的國家,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合併間接運作,從不公開,根本根本沒有。因為它們不對持有雙重國籍的公民認可。
 
換句話講,持有雙重國籍的公民也是公民。不能以雙重公民也效忠外國為理由,拿效忠這個概念來說話。
 
舉個例子,在澳大利亞,Re Canavan就是最近一個案例,明確證明了對雙重國籍公民這個團體的永久限制,他們不得參與競爭的政治活動。公職(包括由選舉產生的職位)的國家之一,其他國家還有孟加拉國,加納,牙買加,以及馬拉維。
 
承諾認可多重國籍意味著對其他國家的身份法律,全球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體系,以及城市公民法律的信任。這才是國家對全球良好公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