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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移民法延攬人才 嚴查非法人口

行政院會12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吸引優秀人才來台,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同時加重罰則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

行政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共修正52條。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指出,這次修法鬆綁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規定,以利延攬優質人才來台;另為因應日益增加的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造成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隱憂,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以增強執法量能;同時,也考量外籍配偶撫育未成年子女之需,放寬其在台居留的規定,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內政部說,這次修法第一項重點是,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內政部指出,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內政部強調,修法第二項重點是,吸納優質人才來台,鬆綁停居留規定。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及留台,新增納入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內政部表示,為簡化外國人申辦居留流程,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免向外交部改辦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

內政部說,為便利來台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放寬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為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修法第三項重點是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台,修法提高逾期者罰鍰,從原本新台幣2000元至1萬元,加重為3萬元至15萬元,並延長禁止其入國期間,從原本最多3年,提高至10年。

內政部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